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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时间:2021-09-24 14:33 点击次数:
   为增强对外商的投资吸引力,引进更多优质产业项目,促进现有产业项目扩张发展,特制定本政策。
  第一条扶持奖励对象
  (一)新上的单体生产加工型项目(不含煤矿类项目);
  (二)新上的单体现代服务业项目(不含房地产项目);
  (三)新引进的总部企业。
  对新引进的国内500强、上市公司等投资强度大、地方财政贡献大、拉动作用明显的重大产业项目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办法另行研究产业扶持政策。
  第二条资金扶持政策
  (一)土地招拍挂地方财政所得在200万元至500万元(不含)的项目,按70%拨付产业扶持资金。
  (二)土地招拍挂地方财政所得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(不含)的项目,按80%拨付产业扶持资金。
  (三)土地招拍挂地方财政所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按90%拨付产业扶持资金。
  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结后,一年内没有实质性利用的,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用;二年没有实质性利用的,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。
  第三条财政贡献政策
  (一)财政贡献扶持政策。
  新上产业项目,第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达到200万元以上,产业扶持资金连续奖励扶持八年。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%给予奖励扶持;后七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%给予奖励扶持。
  (二)物流成本补贴政策。
  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项目,连续3年按其物流成本的10%进行补贴,年补贴额度最高50万元。
  (三)企业高管奖励政策。
  (1)新引进的项目,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至3000万元,企业可有3名高管,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%奖励政策。
  (2)新引进的项目,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01万元至5000万元,企业可有5名高管,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%奖励政策。
  (3)新引进的项目,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01万元至1亿元,企业可有10名高管,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%奖励政策。
  第四条总部经济政策
  (一)新引进地方财政贡献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,按70%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。
  (二)新引进地方财政贡献年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,按80%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。
  (三)新引进地方财政贡献年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,按90%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。
  第五条鼓励发展政策
  (一)支持优质企业扩张发展。凡在境内主板、中小板、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,在新三板新挂牌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;在黑龙江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交易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。
  (二)支持地方产品开拓市场。凡与全国知名大品牌企业、行业龙头品牌企业加盟合作的,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。
  (三)支持拥有专利企业融资。凡争取到风险投资实现扩张发展的,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。
  第六条盘活资产政策
  盘活资产项目,投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的:
  (一)产权交易费用由政府作为扶持资金等额拨付企业。
  (二)享受新上产业项目财政贡献政策。
  (三)新征用地达到新上项目用地标准的,享受新上项目用地支持政策。
  第七条营商环境政策
  (一)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,推行首席服务员代办和容缺审批制,投资人只需提供相关资料,政府送证上门。
  (二)对于重大项目,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项目服务专班,从前期手续办理到开工建设,从建成投产到做强做大,提供全过程、无缝隙服务。
  第八条引资奖励政策
  新引进的项目产生税收后,对引资人(不含总部企业项目)连续奖励三年,作为招商引资费用。
  (一)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20%给予奖励。
  (二)第二年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20%给予奖励。
  (三)第三年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20%给予奖励。
  (四)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
  第九条扶持保障政策
  本着诚信契约原则,招商项目被纳入扶持奖励范围,政府与项目投资主体签订协议,约定双方的权力与义务,受法律保护。
  第十条条款执行政策
 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。同时,废止《七台河市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暂行办法》(七办字[2017]24号)、《七台河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(七委字[2018]3号)、《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(试行)》(七发[2018]26号)文件,但已确定享受上述政策的项目,未执行完的继续执行。勃利县参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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